申请人:北京轩辕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03177号“科蓦 Cosm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28280号“COSM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08784号“COS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754250号“COSM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209030号“COSM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及第295814号“COSM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依据行业理念所原创,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人是处于真实的商业活动和目的申请商标的,申请人目前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具有真实使用申请商标的意图,经申请人的使用,申请商标已和申请人行程唯一对应的关系,具备了商标应有的区分性与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完全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电池;台式电脑;音频视频接收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用于电子证券交易的计算机程序;电池;扬声器音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