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月半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08883号“月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40229A号“半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050817号“月伴 YUEB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402049号“胖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708668号“胖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099419号“胖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及第20101389号“胖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月半”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识别部分“月伴”及引证商标三、四、五、六的构成文字“胖胖”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设备;澡盆;小便池(卫生设施);卫生设备用水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龙头;浴室装置;便携式一次性消毒小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