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赋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173858号“空气氧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立创作完成。2、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并结合企业经营理念及园艺创意而成。3、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与大量的使用,已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概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空气氧吧”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气体检测仪、空间氧气监测仪、家用遥控器等商品上,其文字仅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