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850166号“海丝博览会 HAYESEXP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海丝博览会 HAYESEXPO 50850166

阅读:114970 2021-10-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丝博览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850166号“海丝博览会 HAYESEXP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57270号“海丝”商标、第50016232号“海丝知识中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

  申请人:海丝博览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850166号“海丝博览会 HAYESEXP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57270号“海丝”商标、第50016232号“海丝知识中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二审诉讼程序中,仍享有在先申请权。

  2、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海丝博览会”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文字“海丝”,两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提供商业信息”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该服务的内容、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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