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燕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朝阳百姓楼酒店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朝阳华夏燕都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0899712号“百姓楼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0284号决定,于2021年02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决定认为,朝阳百姓楼酒店餐饮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刘燕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决定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并未将复审商标用于核准使用的复审服务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使用复审商标从事服务经营宣传活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发票材料;荣誉材料;宣传册;酒水单。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发票材料;荣誉材料;宣传册。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材料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所指定服务上的真实使用。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13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餐厅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3年8月13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于2020年8月4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被申请人应向我局提交其在2017年8月4日至2020年8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3.被申请人名下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仅有效注册本案复审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的规定,对于指定的三年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就本案而言,根据我局审理查明事实3及由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第38688219号、第45671176号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宣传册、酒水单等证据材料,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餐饮、住宿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前述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备办宴席;饭店;餐厅;酒吧服务;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自助餐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咖啡馆;备办宴席;饭店;餐厅;酒吧服务;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自助餐馆)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会议服务发票材料形成日期为2020年10月14日,不在指定期间内,仅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在指定期间进行了有效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会议室出租;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咖啡馆;备办宴席;饭店;餐厅;酒吧服务;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自助餐馆)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