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点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997093号“APSEasy www.apseasy.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独创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89167号“京东国际及图”商标、第45294722号“京东国际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94360号图形商标、第22554776号“高德地图 amap.com及图”商标、第47757519号“高德未来交通研究及图”商标、第47102087号图形商标、第36209899号“高德车盒box amap auto bo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引证商标三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三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其余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独立识别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七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六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且申请商标无其他可与引证商标二、四、五至七相区分的组成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至七整体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至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至七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