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中易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949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84214号“豫行旅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664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904921号“吕律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1535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图形识别部分在表现内容、表现手法、设计风格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制图;地质勘探;计算机软件设计;生物学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地质研究;建筑制图;生物学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