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891380号“知微书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知微书房 53891380

阅读:39767 2021-1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沧州知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91380号“知微书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41584号“知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934557号“知微文化及图”商标(以下…

  申请人:沧州知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91380号“知微书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41584号“知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934557号“知微文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939107号“知微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知微书房”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知微”及引证商标三的构成文字“知微社”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信息;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舞会;流动图书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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