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众汽车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鼎岳汇达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30日对第30140531号“V-Weee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VW”图形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恳请对国际注册第7080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汽车”商品上的驰名事实予以确认。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将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的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623168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807803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75389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095559号“VW AG”商标、国际注册第684299号“VW AG”商标、国际注册第728196号“V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七)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皆是对他人知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并非出于真实使用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四、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且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申报表;申请人年度报告、企业规模及相关经济指标;引证商标档案;商标许可合同及备案资料;排名信息;国家图书馆文件复制证明及相关新闻报道;申请人及其在华子公司以及大众品牌汽车所获荣誉情况;大众品牌商标早期和持续使用证据;关联企业官方网站信息;相关报纸、杂志对申请人大众品牌的宣传、报道资料;大众品牌宣传推广费用表及部分对应合同、发票、广告监测证据资料;相关部门作出的部分判决书及裁定书;其他国家和地区认定申请人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资料;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2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车辆防盗设备;小汽车;汽车;运载工具用轮胎;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运载工具防盗设备;运载工具内装饰品;汽车轮胎;汽车内饰件”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辆;陆、空、海用运载器及其不属别类的零部件”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在字母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且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VW”系列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起较紧密联系。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五至七核定使用的“陆、空、海用运载器及其不属别类的零部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已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系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或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之主张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之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