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14066号“VIA we connec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VIA we connect及图 1914066

阅读:95006 2021-1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大众汽车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威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传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4066号“VIA we conn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1146号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大众汽车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威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传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4066号“VIA we conn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1146号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7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的独立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中国法域进行了真实、合法、公开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其使用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未经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基于企业品牌文化和经营发展需要而依法申请并经核准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复审商标经过继续性广泛使用和大力宣传,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合法、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和光盘形式):1、复审商标档案信息;2、被申请人发展大事记;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4、经销商协议;5、销售活动中使用复审商标情况;6、展会中复审商标使用情况;7、商品的详细介绍及应用情况;8、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商品、商品包装、企业办公 、宣传册上情况;9、复审商标的代表性案例及使用展示;10、产品使用手册。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核实,与复审阶段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副本及撤三阶段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1年3月22日申请注册,2002年10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和电器用的晶片、计算机用矽晶片、唯读储存器、已录制的电脑程序(程序)、中央处理器(CPU)、程序设计机、电脑软件(已录制)、集成电路、微处理机、微电脑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10月27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所提交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展会布置及参展合同、参照照片及参展相关新闻报道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此外,申请人虽对被申请人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故我局对申请人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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