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友太玩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优拓智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8日对第40228617号“UTO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专用生产儿童益智类高品质外贸玩具,在玩具行业深耕10余年,开发有软胶类、金属类等款式新颖的玩具,深受国内外电商和实体店的欢迎。“UTOYS”为申请人独创品牌,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4853361号“UTOYS”商标、第24853362号“UTO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混淆误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位于深圳市,且所处地区地理位置邻近,驱车仅不到半小时,其必然知晓申请人具有极高知名度的“UTOYS”品牌,却在申请人核心类别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品牌极为近似的争议商标,其主观上具有较强的攀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专利证书、域名信息;2、商标使用宣传材料;3、用户评价、店铺竞价排名;4、不予注册决定;5、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注册地址距离截图;6、被申请人抄袭申请人品牌申请商标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器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0年5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第16类图画书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当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Utoy”完整包含在引证商标一中,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器、全息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本案同时考虑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广东省深圳市,地缘关系密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亦不存在密切关联,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计算机器等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争议商标的文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或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