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名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745861号“BREMO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12208号“BREMO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538606号“BREMO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553570号“BREMO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经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裁定宣告无效,所涉及的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经生效,故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