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采财富(香港)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K11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23388号“DONUT VILLA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商标转让给华采财富(香港)有限公司,即现申请人,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36402号“DANU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940935号“DONU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667055号“DONU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393586号“DONU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164456号“DONU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同时部分商标涉及转让程序,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管理者证明文件、背景介绍、相关网络报道及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2246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经商评字[2019]第0000280462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经商评字[2020]第0000211887号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四、五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因此,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学习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包含相同文字“DONUT”,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分别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请商标在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商品外的明信片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