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士军备办公室、国防、民防和体育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94907号“SWISS MILITA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申请注册申请商标获得了其本国政府的同意,因此,本案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