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型度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309862号“欧唯薇OVV Original Vogue & Val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39397号“OO&VV”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欧唯薇OVV Original Vogue & Value”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82774号“OO&VV”商标、第15273783号“OW”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