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394411号“知 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知 ING 53394411

阅读:124953 2021-12-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知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94411号“知 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48358号“知 ZHIH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812548号“…

  申请人:深圳知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94411号“知 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48358号“知 ZHIH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812548号“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842513A号“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835299号“YI 知 TV 您的疾病困扰我来权威解答”商标(第3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261382号“知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7738641号“知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2997953号“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1827822号“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0105453号“知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4343821号“INGBRAND PLANNING 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国际注册第729149号“ING”商标(第3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1935110号“ING NOWCOM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7812225号“埃恩纪 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国际注册第1523373号“ING DO YOUR THING及图”商标(第3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国际注册第1498543号“ING DREAM PLAN DO及图”商标(第3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46787441号“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49390677号“知科技 PCON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在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处于无效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处于注册抽签中,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公众号截图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无效宣告中,引证商标五处于注册程序中,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中,均享有在先商标权。引证商标七、八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两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引证商标九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八已丧失在先商标权,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十至十七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知 ING”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十至十七相比较,均含有“知”或“ING”文字,其文字组成相近,含义亦存在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十至十七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九权利状态不确定,鉴于我局已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十至十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九权利状态确定与否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十至十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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