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茹雲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誉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汇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对第39829562号“NaturVe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NaturVet天然宝”是来自美国的宠物营养补充剂品牌,经美国加盟集团多年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行,理应知晓该品牌,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10多个类别对该品牌进行抢注,主观恶意明显。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401622号“NaturV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及品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环球宠物有限公司执照、网站截图;
2、加盟集团企业简介、网站、商标注册信息;
3、“NaturVet天然宝”授权书及公证认证文件;
4、引证商标授权书;
5、百度关于“NaturVet”检索页面;
6、各大电商平台关于“NaturVet”商品页面;
7、“NaturVet”产品图片;
8、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参展合同、照片等证据;
9、申请人微信小程序、朋友圈截图;
10、申请人及关联企业在宠物行业协会的任职证明及荣誉;
11、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被申请人注册的“NaturVet”、“天然宝”商标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2日申请注册,2020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织物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6月20日。
2、引证商标于2006年6月7日申请注册,2010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续展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虽然争议商标中“NaturVet”与引证商标中 “NaturVet”字母组成相同,但鉴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织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本案中,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NaturVet及图”商标的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用于证明其“NaturVet”商标知名度的证据主要体现在动物用膳食补充剂等商品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织物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