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多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24697号“企服点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51128871号“51 企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992085号“58 企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156510号“7 F 企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843649号“99企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5967578号“I 企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2832665号“企服工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3205270号“企服智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3429135号“企服优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已被驳回,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74517号“企服空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企服点评”未直接表示申请商标指定服务内容等特点,与申请商标指定服务在实际生活中无行业关联性。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和宣传,已经摆脱了汉字固有含义,形成了第二品牌含义与后天显著性,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指向关系,相关公众能够将申请商标识别成表示服务来源的商业性标识。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图片、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九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还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九已驳回,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替他人推销以外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鉴于引证商标二、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