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网信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一品酷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47357号“zanin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95839号“ZANI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形、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主营业务不同,两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