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桂林土土蜂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35837号“蜜之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09197号“蜜之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蜂胶;蜂王浆;花粉健身膏”商品已经无效宣告裁定宣告无效,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已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