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321901号“南航跨境 CSN CROSS-BORD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南航跨境 CSN CROSS-BORDER及图 44321901

阅读:53182 2021-12-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4321901号“南航跨境 CSN CROSS-BORD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的商标,是在先权利的延伸。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

  申请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4321901号“南航跨境 CSN CROSS-BORD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的商标,是在先权利的延伸。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56878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第8126529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查。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为关联公司,已达成共存协议。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声明原件、相关商标档案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汉字“南航”,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虽然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但不能以此排除市场混淆的可能性,我局不予认可。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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