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斯特劳斯许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6680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复审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英格尔伯特斯特劳斯德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我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079380号图形商标所有人英格尔伯特斯特劳斯德国股份有限公司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