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启方半导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34019号“K KEY FOUND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0532号“KEY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将满一年,届时,该商标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344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31480号“KEYZ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失去商标专用权,且至本案审理时已超过一年,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注册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超过一年,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呼叫、字母构成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同时使用在“集成电路”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