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谭山蜂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助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584770号“谭氏 TAMSLL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37924A号“谭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463039号“谭氏甑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819084号“老谭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536020号“谭氏玛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557811号“谭氏味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677136号“谭姥姥 谭氏手工 精湛演绎 TANLAOLAO SINCE 198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申请人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谭氏”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的文字识别部分中均含有“谭氏”,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或误认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蜂糕;谷类制品;冰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使用的“面包;谷粉;糖;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中含有的“谭”为汉字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