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缘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领灿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62839号“MEET 艺术中心 ARTS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87999号“小米嫁日 Michelle Wedding D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75617号“友缘人 meetu.hk me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722669号“我想认识你 me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982419号“相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897614号“相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4470080号“meet SOCI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517464号“麦大大管家 Magic Butl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016032号“金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八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外文“MEET”与引证商标二、三、六的显著识别外文“meet”高度近似,与引证商标四、五的文字识别部分“相遇”含义相同,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或误认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出租;提供和组织非宗派、非宗教的世俗婚礼仪式;婚介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婚姻介绍;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服装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举行宗教仪式”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举行宗教仪式”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举行宗教仪式”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