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铝断桥铝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032690号“京铝断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含义,用于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在第6类商品上已有其他含有“京”字样的商标获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京铝断桥”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