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环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266464号“完美世界 PERFECT WOR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二者已建立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第20931648号“完美视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452306号“完美净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678352号“完美食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681324号“完美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新闻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部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