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乐贝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佳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71890号“liuliub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和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293388号“美容总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所有人已注销,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印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