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宇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69977号“云安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的情形。二、存在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奖项及荣誉证书、百度搜索和词条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云安达”,其中“云安”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