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656128号“新路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91709号“新通路XINTONGLU”商标、第5197612号“路通LUTONG及图”商标、第6448114号“e路通及图”商标、第9334328号“路E通”商标、第20442131号“Y路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为国内知名电商平台,申请商标依托这一平台,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三、引证商标三权利待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及媒体报道、获得荣誉的照片和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设计、软件即服务(SaaS)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室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新路通”,其与引证商标四、五和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汉字“新通路”、“路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并存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