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迪思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210846H号“Dorithric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56543号“Dorithric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授权书、采购合同、交货单、网站销售情况及评价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外科敷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片剂、救急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Dorithricin”,其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英文“Dorithricin”字母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