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194361号“Juyo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Juyou 51194361

阅读:136927 2021-1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绽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盛宏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194361号“Juy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11953号“Junyou_CN及图”商标、第21722816号“具有JUYOU”商标、…

  申请人:绽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盛宏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194361号“Juy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11953号“Junyou_CN及图”商标、第21722816号“具有JUYOU”商标、第9691277号“Junyou_CN及图”商标、第13899913号“聚有JUYOU及图”商标、第1707882号“JUYU及图”商标、第28073487号“JUYU”商标、第18544576号“巨域juyu”商标、第4291864号“巨钰JUYU”商标、第40778132号“JU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存在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Juyou”,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显著识读英文“Junyou”、“JUYOU”、“JUYU”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并存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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