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66229号“仙乐”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仙乐 8066229

阅读:24274 2021-1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黑龙江省世一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中龙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8066229号“仙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6849号决定,于2021年04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黑龙江省世一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中龙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8066229号“仙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6849号决定,于2021年04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核心品牌,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持续使用至今,在电子体温计、智能手环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并在相关展会中将复审商标品牌智能手环作为奖品派发,复审商标已经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撤销申请完全属于恶意竞争行为,其以非法占有他人品牌资源为目的,其撤销申请不应得到支持。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SIRIO”品牌、“维妥立”品牌商品及商标的荣誉资料;

  2、申请人相关资质证书及专利证书;

  3、电子体温计图片及采购订单;

  4、智能手环图片及包装图片、说明书;

  5、参展资料及相关报道资料;

  6、相关的商标资料及行政判决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提交生产销售发票,无法证明其电子体温计产品的真实性,采购订单亦可随时制作,无法证明时间,并未提供展会发票,亦未体现复审商标,上述证据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均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被申请人依据《商标法》提出撤销申请并无恶意。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完全是一种恶意竞争行为。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1年3月7日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权止于2031年3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7年8月26日至2020年8月25日期间是否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仅为其相关资质资料、专利证书、企业及其他商标荣誉资料,并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3、4大部分为自制证据,且并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采购订单为申请人向其他企业订购复审商标品牌电子体温计等商品,不能证明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5中的图片及报道资料绝大多数并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指定上的使用,仅提及将复审商标智能手环作为赠品,但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入市场流通的情况;证据6与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2017年8月26日至2020年8月25日期间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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