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01943号“Petal Sear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国际注册第8411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2750750号“卓朗科技 TROILA TECHNOLOGY”商标、第34567806号“艾特城”商标、第41412458号“超睿特三维 C CHONIT”商标、第14460834号“空付 KUNG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五整体有所区别,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