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501943号“Petal Sear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etal Search及图 49501943

阅读:63892 2021-1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01943号“Petal Sear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国际注册第8411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01943号“Petal Sear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国际注册第8411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2750750号“卓朗科技 TROILA TECHNOLOGY”商标、第34567806号“艾特城”商标、第41412458号“超睿特三维 C CHONIT”商标、第14460834号“空付 KUNG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五整体有所区别,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1日

本文《关于第49501943号“Petal Sear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etal Search及图 4950194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23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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