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326652号“PE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0502390号“花瓣”商标、第50669271号“花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核准,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现均为申请人所有,故上述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