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瑞博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416747号“瑞博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2790845号“百年黑土 CENTENNIAL BLACK SOIL”商标、第8169204号“KING OF BIR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区别较为明显,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