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兴儒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62255号“御牛原切牛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52532号“御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917253号“御牛师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023721号“御牛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396112号“御牛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呼叫发音、整体外观、整体含义等方面完全不同,商标整体区别明显。2、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3、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持续使用和推广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取得商标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御牛原切牛排”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御牛”,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前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