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611409号“体探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体探探 35611409

阅读:147677 2021-12-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探探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振翅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16日对第35611409号“体探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287846号“探探”商标、第15287852号“TanTan”商标(以下…

  申请人:探探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振翅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16日对第35611409号“体探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287846号“探探”商标、第15287852号“TanT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不以实际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了大量与其他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探探介绍证据;申请人探探所获荣誉及报道证据;申请人探探网络宣传报道证据;申请人其他广告宣传及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税务申报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市场营销研究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51件商标,除多件包含“探探”的商标外,还包括“财花顺”、“芝草集”、“音查查”、“红临门”、“聚拼拼”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标识相近的商标,且有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或经相关权利人提起异议申请被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的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服务,或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方面密切相关,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体探探”与引证商标一“探探”、引证商标二“TanTan”相比较,在显著识读文字、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列商标或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税务申报服务、商业信息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并非相同或基本相同,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3、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调整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对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有不良影响的情形,而本案争议商标标识未对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不属于该项规定所指情形。

  4、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大量囤积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有151件商标,其中亦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标识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有效商标使用证据,亦未对其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6日

本文《关于第35611409号“体探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体探探 3561140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22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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