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辽宁天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87751号“天斗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524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40131号商标、第20352852号商标、第2083429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