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陶安建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44489号“久阳耳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久阳耳道”构成,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