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市益品燕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528283号“百姓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529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6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