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雪山柜厨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64337号“SNOWMOUNTA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62472号商标、第1471264号商标、第1182810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冲突的商品。引证商标三目前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在其余商品上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虽称其放弃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冲突的商品,但并未明确具体商品,故我局对此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