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简信(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176618号“连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163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第454462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同,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