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和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461150号“和瑞智能 HERAY INTELLIG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36635号“和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63684号“和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516273号“和瑞Harmo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388382号“中创辉ZHONGCHUANG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337672号“台彰机械TANGZMACHINE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1078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755312号“华系自动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9125510号“和世泰HST Meta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11957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整体外观效果、含义、发音呼叫及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明显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八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部分“和瑞智能”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含“和瑞”在文字组成及呼叫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六、九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九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打标机、纺车、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电子工业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工业打标机、纺车、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电子工业设备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九核定使用的粉碎机、带式输送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打标机、纺车、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电子工业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