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RESEARCH ENGINEERING & MANUFACTURING, INC.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39409号“POWERLOK I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39303号“POWERL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元素和读音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康蒂紧固件股份公司已经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并已出具同意函。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6类全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同意函原件及中文翻译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虽然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的同意书,但是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POWERLOK II”与引证商标“POWERLOK”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螺纹紧固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螺丝、金属螺母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仍会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