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伯拉普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502992号“LAMU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18717176号商标、第18717183号商标、第1871722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撤销,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