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709615号“ZZZ”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ZZZ 43709615

阅读:79341 2021-12-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甘唐辛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45915号《关于第43709615号“ZZZ”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197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

  申请人:甘唐辛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45915号《关于第43709615号“ZZZ”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197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且公告,诉争商标在“服装;婚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不存在权利障碍,对其予以驳回的事由不复存在,故本院依据新的事实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五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与引证商标一相类似的申请商标在“腰带”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除“腰带”以外的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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