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储亚茜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君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51707号“麦当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88724号“麦当娜MAIDAN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期满未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