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京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56635号“京博N1N教学实训与科研转化基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61416号“NIN”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