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魔豆机器人科技(徐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04375号《关于第37870166号“MAGICBO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71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我局、申请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3121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局另行组成合议组依法重新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第9846842号“神点MAGICDOT”商标、第16267154号“MAGIB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截至本案二审诉讼期间,第6378304号“MAGICB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处于撤销复审阶段,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在“控制板(电);传感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至我局重审时止,引证商标一、二、四已被撤销,第36433453号“魔音宝盒MAGIC B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